内地人如果在香港有犯罪案底,一般要多久时间才取消案底?

2025-02-27 17: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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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一个人被定罪後,除非该罪犯上诉成功,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删除。

但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条,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没有其他案底),及被判处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0,000元,只要该罪犯在三年内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视为「已丧失时效」。

求职方面补充:

如案底已丧失时效,就等同没有被定罪一样,例如在求职时被雇主或其他人询问有无犯过刑事罪,可立即回答:「无」。

但案底丧失时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况。举例,此安排不适用於高级公务员职位之求职者;如欲申请担任或认可为律师、会计师、保险代理人或银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适用。

此外,如有关罪犯准备移民而向警方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警方仍会在这文件上列出有关案底,但会注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丧失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扩展资料:

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案底

回答2:

无论在香港还是在国外,犯罪记录都将毫无例外记入个人档案,档随人走。

但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条,如果罪犯是初犯者(即没有其他案底),及被判处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0000元,只要该罪犯在三年内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视为已丧失时效。

扩展资料:

1、符合《罪犯自新条例》而可免予披露已失时效定罪纪录的政府职位申请人并不需要向聘任当局申报有关的纪录。因此,当局并没有该等受聘人士的档案。对于免予披露已失时效定罪纪录的,安排不适用的招聘程序,当局并没有备存相关受聘人士是否有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的统计。

2、要求投考纪律部队各职级人员的人士申报所有刑事罪行定罪纪录的安排,有助有关部门恰当地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宜委任该职位。

3、罪犯自新条例不适用于高级公务员职位之求职者;如欲申请担任或认可为律师、会计师、保险代理人或银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适用。

回答3:

当一个人被定罪後,除非该罪犯上诉成功,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删除。
但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条,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没有其他案底),及被判处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0,000元,只要该罪犯在三年内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视为「已丧失时效」。

求职方面补充:
如案底已丧失时效,就等同没有被定罪一样,例如在求职时被雇主或其他人询问有无犯过刑事罪,可立即回答:「无」。不会因为没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雇。

但案底丧失时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况。举例,此安排不适用於高级公务员职位之求职者;如欲申请担任或认可为律师、会计师、保险代理人或银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适用。
此外,如有关罪犯准备移民而向警方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警方仍会在这文件上列出有关案底,但会注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丧失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