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13年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调高至1530元/月
2013年06月29日 来源: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
昨天下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苏州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60元,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由1370上调至1530元。江苏省一类地区是1480.,苏州还要高点,主要考虑与上海因素。苏州与深圳一样,另类,不与省看起。要超过省一类地区。
月工资最低850元,小时工7.2元
下面是相关政策,出自苏州劳动保障局网站
企业最低工资支付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当有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时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相应工资。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市区和所属五县市企业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从2007年10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剔除”以上各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宣传,使所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加强检查监督,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本市境内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认真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