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需要在包装上标注它的含量(使用量)吗?

2025-02-25 16: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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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食品添加剂需要在包装上标注它的含量,不需要标使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回答2:

具体请参考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是摘要:
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回答3:

不需要的,只需要标注新版正式名称即可,包装上标注含量的只有营养成分

回答4: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而使用了什么添加剂以及用量,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在网上看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是不是一定要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添加剂的添加量

回答5:

是的。
好吧我完善下,真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