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求还钱,有法律依据么?

2024-11-17 08: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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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实践中类做告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乎迅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纯顷明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回答3:

分手后要求还钱,在法律上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恋爱期间借贷,在分手之后,应当返还;

2、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请吃饭,买一些小礼物,分手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

3、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仿没,数额较大的话,应当返散吵还;

4、恋爱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备掘纳还;

5、对他人可能造成影响的财物、礼物等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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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现在那样人都是以谈恋爱骗钱,花你的钱,她自己一分不盯烂哗花,花没啦就和你分手啦。各种吃喝,买衣服,消费。这样必须要回花的钱,谁挣钱都不容易愿意为女人花钱都是凯行奔结婚去历粗的,谁不是钱多。一个女人要是不确定跟人家一辈子别鸡巴花人家钱,感情都是互相的,现在烂情女人很多,注意吧,最好男人别去付出太多,免得吃亏。

回答5:

毕竟没成夫妻,恋爱中相互赠与也是常见的,法律没有界芦哗定。。
一般从道德层面上,恐怕还是以公平为原则比较适当:如果彼此所花的钱差不多就两清了,如果花的钱差额较大,俺认为还了那些差额比较妥当。。
当源升然,所谓答友们提出的青春损失费之类的,怕是没雹哗老必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