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问题,参考以下内容:(说明:审批机关指商务局或外经贸局,登记机关指工商局)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14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迁移(跨原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
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
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原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
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原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营业执照,出具迁移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迁移的公司凭迁移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迁出地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到迁入地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