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及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自行对外捐赠的,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完全可以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列支会计利润总额的12%。并没有规定必须在本地捐赠。
你想当年对汶川的捐赠和对舟曲的捐赠,总局专门下文税前列支的规定,全国各地的捐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