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
一、不当得利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根据法律原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损失;三是一方取得的利益与他方所受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一主取得利益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依据。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均需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对于前面三个要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2、第四个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原因:对于无法律或约定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承担这类事实的举证责任,违反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原则;
附案例:案例
由原告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简单的说,除了特殊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