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个问题:
1、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单位应支付小赵工伤待遇,理由是:小赵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工,也是职工之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涵盖范围。
二、第二个问题: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2、《劳动合同法》规定,孕期的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是如果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比如案例中的小王,如果她的旷工时间已达到上面第1点条件,那么小王的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成立了,企业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小赵与单位间是劳动关系,单位应对小赵承担工伤待遇,两者并不是单位说的劳务关系。、
主要看小王旷工了多少天,是否达到了法律的要求,或者公司章程可以解除劳动关的,系的要求,如果并未达到原先所约定,不能解除。
小赵与公司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要看小赵与公司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如果小赵的工资是由公司发放的,那就是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小赵的工伤就应该由公司承担。
小王虽然是在孕期,但是,孕期职工如果严重违纪,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只是规定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