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米兰达警告:
以下是全文以及翻译,还有由来,希望对你有帮助:
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熟悉美国警匪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如下:
宪法要求我告诉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如果警察没有提出米兰达忠告,那由此而收集到证据将不被法院接受。
起源:
米兰达案件:源自凤凰城警察局地下室一间地牢似的讯问室。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于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她事后发现了他的1953年帕卡德(Packard)车,辨认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他离开她时说了,“为我祈祷。”
从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供词。
为了得到证词,警察用了一切允许的手段,从“唱白脸和唱红脸”的软硬兼施到以把种种罪名加在他头上相威胁。 警察拼命的使他供认,最终米兰达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埃内斯托被判有罪,刑期20至30年。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利用该案,不断削弱警察的权利,纠正司法制度中它所认为的不公正。并在1966年通过米兰达规则。
但是米兰达仍然没有供词的情况下被判有罪。1976年出狱后,在一次酒吧斗殴中被人用弯刀杀死。主凶没有再被抓到。讽刺的是,警察抓到帮凶的时候,还向他念了“米兰达忠告”。
本是英文,中文版最早出自香港,成为警察在抓获罪犯后必须说的话。
问题由其他人回答吧,我要指出的是这句话正确的中文规范用语是“缄默”,港片原版粤语都是“缄默”,并不是“沉默”。虽然“沉默”的意思都可以,但两个词还是有所区别;“缄默”带有主动性的不表达,“沉默”具有包括主动与被动都可用的宽泛性,比如一个人无话可说之时亦可用“沉默”来形容,而“缄默”可强调当事人在某种状态下有不表达意见之权利。所以,严肃的法律场合应使用精准的规范的词语。
警察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