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的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的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2017 年5 月10 日 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第二章《确认和计量》中: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递延收益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的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的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