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

2024-11-17 13: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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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下,股东不能用名誉、姓名、劳务等作为出资,能够磨游作为出资的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未来可得的奖金虽然是货币,但该预期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是否能得到奖金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如果亏损,则无奖金可得。这是不确定的,也不能作为出资。
3、丙的主张不成立,乙方是通过减资退出的(但实际上A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问题,不能先向股东支付,应履行完减资程序后再支付,不得早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虽然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丙作为债权人无直接向A公司股东提出诉求的适格主体。
4、丙有瞎槐销权要求清偿未到期的债权。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减明巧资时,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没有限定是否到期,公司减资,清偿能力降低,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