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2024-11-16 07: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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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区别:
1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
4后者不具备摹写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
5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
相同点:
1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
2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3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

回答2:

有独三可以提诉讼请求,无独三不能

回答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回答4: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