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广告设计制作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工商执照的时候,名字后面都加什么后缀?

2024-11-03 08: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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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注册广告公司,需要有一定人数具备广告审查员资格;如果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字和你印在名片上或是其他渠道出现的名字可以不一样。比如注册朝阳图文店这个名字的个体工商户,名片可以印朝阳设计工作室之类,这不属于违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扩展资料:

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⑴农业村民;

⑵城镇待业人员;

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⑷辞职、退职人员;

⑸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回答2:

广告个体户的后缀一般是设计室/工作室/经营部等;
广告设计制作中心一般是合伙企业,不是个体户可以用的;
广告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可以是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加上其他你想要的经营范围,如:展台设计、装饰施工、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等;
个体户每月有2万元(营业额)的免税额度,和经营范围的关系不大。

回答3: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aic.gov.cn/fgs/lflg/fgfb/200904/t20090421_36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