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并且指定管辖。

2024-11-17 15: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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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的问题有出入,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的是法院,法院无权指定检察院管辖,只能是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受指定的检察院重新提交起诉书”,应当理解为:上级法院在裁定发回重审的决定以后,如果检察院的卷宗在上级法院的,应发回被指定的下级法院;如果还在原审的下级法院的,不必再次提交。如果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不是原审法院,但是是和原审法院是平级的下级法院,那么原审法院需要把检察院的卷宗移交给被指定的平级法院。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由此可见,在法庭审判阶段,法院不得要求补充侦查,有权的只能是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