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3月25日, 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的政府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后来人们把这两个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同年7月19日到12月4日,6国议会先后批准了《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该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
《罗马条约》共有6大部分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以及若干清单。《罗马条约》 在序言中开宗明义的强调它的目的是:消除分裂欧洲的各种障碍,加强各成员国经济的联结,保证它们的协调发展,在欧洲各国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盟的基础等。与一般国际条约不同,《罗马条约》是元期限的,而且没有规定退出条约的程序,却有欢迎其他欧洲国家参加共同体的条款。这表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倡导者要把6 国共同体看作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基础和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