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问题

2024-11-19 22: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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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这样的情况,不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因为,正如你所补充的:没有按时交社保,并不能说他就不交社保了(因为可以补交);更不能说成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说了算);
3、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你依法让单位补交你的社保是完全没问题的;关键是你想乘机离职,我觉得现在说来,理由不是很充分;但你非常想离职的话,这倒是个机会,可以试试,因为这么做,又不违法。

回答2:

回答3:

别等了,你的想法是完全正确的,你胜诉几率为99.99%,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视为你已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