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律顾问的要求通常包括:
(1)法学、经济及相关专业,有公司法务或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企业管理知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商务谈判;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熟悉公司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民商、经济法律,能独立起草、审核各类经济合同。
2,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通常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2)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3)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4)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该项内容另外收费),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5)接受委托,担任公司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6)协助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
(7)根据公司需要,协助公司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8)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公司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9)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 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10)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
(11)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只设立程序而言,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有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需要经审批程序。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中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了确保公司具备必要的财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成立时的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财产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否则不能成立公司。
公司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公司法第25、82条),也为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
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的独立权利。原则上,对于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几乎是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这些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如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权利、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以及在公司目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权利。但是,基于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婚姻权、继承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又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2)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的本质区别之一。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