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5月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三年)。于2017年5月底,公司

2025-03-13 14: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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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提出续签,劳动者未拒绝,可要求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联合起来一起去劳动局仲裁

回答3:

1、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员工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因公司原因,造成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原单位转到其他单位的,工龄要合并计算。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不续签,你可以得到3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前通知,除了正常的经济补偿金还有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2、公司没有与员工协商,或是员工本人无重大违纪、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算是就私自扣除工资,是违法行为,自己可以准备好每个月的工资条作为证据,可以为日后万一出现的仲裁,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