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出生办理出生证明期间,若无法提供居民男方身份证时候,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以上海为例子,《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1)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信息的填写注意事项:
一、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二、新生儿父母“年龄”栏,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四、对于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五、“住址”栏填写新生儿父母户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员可填写“/”;
六、“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七、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九、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相关材料应留存。
因此,对于出生证明办理期间无法提供父亲身份证可以提供相关声明资料,向出生证明办理机构申请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考虑到各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不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孩子出生机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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