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不是指前5年以内每年亏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
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实际弥补的前5年以内的亏损额;
前5年以内每年亏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是可弥补的亏损额;
举了例子:2007-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2,-8,-2,1,16,则
2012年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16,
前5年以内每年亏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为-17。
不是应纳所得额,是利润之和。因为所得额里还有纳税调整项(如业务招待费),而这些是不能用于“弥补”的,必须缴纳。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允许企业用当期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最多不能超过五年。如果五年之间有盈利,应该重新算起,盈利那年之前的亏损不能继续用于以后年度盈利的抵减。
例如,第一年亏损5,第二年亏损3,第三年盈利2,第四年亏损10,第五年盈利20,第五年计算所得额时,只能将第四年的亏损10扣除,而第一年、第二年的亏损,虽然第三年的盈利没有弥补完,也不能继续作为弥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