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可以成为法庭证据。
我国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但电子合同在国内并没有引起太广泛的关注。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兴起,在线投资、交易量呈现垂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开始积极行动,关注在线平台的合同保障问题。
从理论上讲,电子合同的鉴定标准同其他证据相比并没有什么两样。从实践来看,对电子合同实施鉴证的挑战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可能会对计算机生成记录与存储记录在形成后是否遭到过篡改、处理或毁损提出质疑;二是当事人可能会对计算机生成记录所依赖的计算机程序的可靠性提出质疑;三是当事人还可能会对计算机存储记录的制作者身份,提出质疑。
互联网的发展一日千里,严谨、保守的法律一直很难走在互联网的前面。如何解决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问题、如何利用互联网的先进性及电子证据有效解决现有法律及未来法律所解决不了的问题,将是当前及未来法学专家及技术专家需要联手共同面对的课题。
事实上,相比纸质合同,电子合同除了更为省时、省力,并且便于保存和管理,还能更好地与诸如线上交易、线上人力资源管理、线上培训等网络场景完美融合,在解决线上纠纷时能够兼顾方便与法律有效性,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最好是选择满足法律要求的可靠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如众信签进行合同签署
需要验证其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定,不同于传统诉讼中真实性认定方法,《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判断,以及对方当事人反驳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另外还可以从电子证据的生成和存储的记录予以审查,查看其是否具备完整性作为认定依据。第二,在具体情况中,可以请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将电子证据的传输和存储中保全证据或者进行鉴定,分析电子证据存储和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被篡改等方面提出专业的意见。
可以,只是效力上没有纸质版的合同效力高。
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线下签字盖章的纸质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见,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并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如何证明电子数据才是核心。根据司法判定对电子证据的几点要求,证明电子合同有效性需结合以下几点:
完整性:能够提供电子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签署身份以及操作日志等有完整清晰的记录;
合法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障电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独立性、安全性:提供电子合同签、存等服务的第三方应当权威、中立,确保电子证据公正性;
综上,当电子合同产生纠纷时,经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能够作为直接有效的电子证据,证明其未经篡改、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