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②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如南京河西地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③加层、扩建建筑物;
④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⑤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分析的工程。
⑥地基基础工程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
⑦桩基、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未经质监站监督的或使用期间因周边设施的施工可能会造成影响,或房屋外观有严重缺陷(如倾斜、开裂)的已使用工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10.2.8
2) 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① 沉降观测成果表;
② 沉降观测点位公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示图;
③ 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④ 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⑤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加固工程或做变形、裂缝分析时);
⑥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详见[《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