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购买防伪税控系统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办公费 11076.92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883.08
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370+1416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14746(1416+370+129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这些都可以归集到防伪税控系统的里面,符合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
贷: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