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工作具体如下: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6、负责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7、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10、指导和管理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1、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2、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3、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