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发出计价方法选择
1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即新准则中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方法,与旧存货准则(指200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同上)相比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国际准则禁止采用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也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对于这一点,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一致。
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准则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目的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2 企业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选择分析
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出于会计处理繁简的考虑。主要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计划成本法四种方法。由于近几年会计软件的普遍运用,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的使用比例逐年上升,可以得出我国上市公司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越来越重视效益配比原则。企业将越来越多地关注和优化会计政策的选择。新会计准则取消存货发出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整体影响不大,大多数企业在存货发出计价的会计政策选择虽然没有达到最优,但也没有利用旧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操作盈余。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确认方法的选择
1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
(1)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
(2)新准则规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的,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2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选择分析
(1)计提被滥用。成为企业操作盈利、粉饰会计报表的手段。资产减值会计政策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权利,目的在于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收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但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的标准不一样,或出于某种需要(如保配,扭亏等),使资产减值会计极有可能成为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的手段。
(2)确认与计量难度较大。因此外部监管难度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是确认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效益,现有规定对有关资产计量模式缺乏统一的标准。概念内容又过于笼统,欠缺灵活性。因而可操作性差。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与计量难度大。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公允性难以衡量。存货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长期投资可回收金额等资料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其中“可回收金额”“可变现净值”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可回收金额”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需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更具有不确定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资产减值准备再确认缺乏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