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2024-11-19 08:33:4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房权证最好不要留女方的名字,那样以后万一有点什么不对劲,会有麻烦的,实在不行,一定要用女方的姓名的话,你可以把你向银行贷款以及还款的有关手续保存好,还要把你和女方认识的时间记住,最后能够有熟人,或者是证婚人证明,记录好,并且保存好,一旦有个风吹草动,那就是有力的证明。也就是说,房子办证的时候,虽然是女方的姓名,但是,你贷款以及还款的时候,和女方还没有关系呢,那样的话,对于保全你的产权,是有帮助的。祝你顺利!

回答2: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第一,对于张某于结婚当日送给王某的金饰,视为夫妻一方赠送给另一方个人的礼物,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王某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其赠送就没有法律意义。

第二,双方婚后购置的电视机、家具等物品应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三,对于张某于结婚当日给王某钱,后又由王某父母出资一部分购置的房屋,是属一方出资购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对于王某父母出资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本案情况看,王某父母出资是在夫妻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5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某的。因此,这5万元应视为对王某和张某的共同赠与。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父母的赠予属赠予双方的财产。对本案来说,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故应考虑财产来源,适当照顾出资一方,将已购置的房屋产权判归张某所有,而给予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又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也要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偿。

回答3:

两年之内离婚的话可能房子就是她的啦!

两年以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无所谓了!

你如果有疑虑,我建议你做个婚前财产证明,那样就好说了!

回答4: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回答5:

两个的名字可以一起签上,不行的话再立一个合同,到公证处公正,这个事情要根据实际情况的,那个出了多少钱就有多少股份,要公平,否则,以后一旦出什么事情,那就不好玩了。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