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是一个约定了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却因债务追认行为而重新计算的问题。
我想先另外回答一下债务追认前诉讼时效是否终止的问题。
因为,双方约定了出国前还,这是一个附条件的还款期限,而胡某出国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出国期间,两人有联系,却都未提还款,则诉讼时效在1990年7月28日终止了。
对于楼主的提问,我回答如下:
1、胡某注明还款的行为是对债务的追认行为,具有重新认定借款的法律效力
2、可以通过诉讼取回欠款,因为诉讼时效从胡某追认起重新计算
1对债务追认的行为.表示确认其欠钱,并作出的还钱的意思表示,并确定了还款期限,在最后期限没有还钱张某就可以起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11月1日开始可以起诉.
2可以起诉行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