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要求异地安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3、结婚满2年(部队驻地结婚、配偶婚前无当地常住户口除外)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城镇义务兵,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