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如果加班领导赖掉,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有纠纷的也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投诉。
扩展资料:
案例:国庆7天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今年国庆的放假安排是9月29日至30日上两天班,10月1日至7日连休7天。其中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
本市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就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对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市人力社保局强调有三个原则: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其次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最后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我国《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举例来说,职工张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如果单位安排该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那他的加班工资就应该为:5000(元)÷21.75(天)×300%×1(天)=690(元),3天如全部加班,加班工资将达到2070元。
如果单位安排他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他的加班工资应为:5000(元)÷21.75(天)×200%×1(天)=460(元),如果这4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资将达到1840元。
这样算来,如果一个职工在国庆这7天一直加班,一天不休的话,可以拿到的加班费相当于17天的工资。而如果想达到日2000元的加班工资,如果是在前3天,那员工的月工资标准要达到1.45万元以上;如果是后4天,月工资标准要达到21750元以上才行。
但是,对于7天全部加班的做法,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7天全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庆7天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如果加班领导赖掉,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有纠纷的也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投诉。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因此,劳动法规定的是一个上限时间,即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不超过44小时,而并无要求每日必需达到8小时或每周必需44小时之规定。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以及加班报酬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一般情况下,其实只要企业公司加班,很少能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36个小时内。但其实只要员工提供了加班,就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即每加班一个小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同分别计算)。
公司只给很低的加班费是违法的,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请求查处,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克扣的加班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另,如您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平时上班6.5小时,有双休,则周六应当视作加班,单位应当发放双倍报酬或在其他时间给予补休。
再,对楼上的律师说一声,周六不是国家法定假日,“国家法定假日”是特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新规定的清明节和重阳节”;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一周中至少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即至少有一天是要留给劳动者休息的。
对补充问题的回答:劳动法无此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中未明确视为没有约定,所以本人认为劳动部门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你好: 一、关于加班与休息:
1、 单位应每周至少让劳动者休息1天,且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或无休息日,都属于加班。另外,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不休息也属于加班。
2、 一般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你所在单位的违法行为: 1、“1个月只能休息8天休息时间不定” 休息时间不定,有可能违反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规定 2、加班没有加班费 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标准为:延长劳动时间的为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工资的2倍;节假日为工资的3倍。 3、休息日开会,否则会被扣钱 从扣钱可判断出开会是强制性的,非职工自愿,休息日开会应按加班计算,并支付加班费 4、 “扣除下级员工工资买私人用品” 属于无故克扣工资
三、建议 1、对于加班,职工应自己尽可能地保存、搜集相关证据,以免被“赖掉”或诉诸法律时单位不承认; 2、搜集能证明自己工资数额的证据 3、尽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解决,最好是联系愿意投诉的工友集体投诉。若投诉得不到妥善处理或结果不理想,还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