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上的占有改定问题。

2025-01-20 09:11:1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构成占有改定。

这个例子中,甲乙之间已经就动产的转移达成合意,并且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对于买卖合同而言,甲有义务交付动产,乙有义务支付对价。而甲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但乙并没付款”仅仅意味着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这就好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下,某甲已经交货,但某乙并未交钱,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此时某甲有权利请求某乙支付价款。(当然,如果往深层次思考,势必涉及复杂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理论)

根据《物权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构成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占有改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法

回答2:

你好,构成占有改定哦~
在你所举的例子当中,甲乙之间已经就动产的转移达成合意,并且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对于买卖合同而言,甲有义务交付动产,乙有义务支付对价。而甲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但乙并没付款”仅仅意味着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这就好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下,某甲已经交货,但某乙并未交钱,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此时某甲有权利请求某乙支付价款。(当然,如果往深层次思考,势必涉及复杂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理论)
简单地说,你可以记住一个例子(这也是司法考试中的典型例子) 就是 “甲把钢琴卖给乙,但是甲马上要参加钢琴比赛,于是与乙约定再借用几天” 根据《物权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我们知道所谓“占有改定”,其实是一种拟制交付,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实际的手递手交付,就会发生动产物权转让的效果。

回答3:

构成占有改定。
买卖合同生效。且双方关于交付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回答4:

这是两码事,一个是债权问题,一个是物权问题,只要有物权变动的意思和行为,物权就发生了转移,有没有付钱是债权问题,不影响物权的变动。

回答5:

不构成占有改定,甲乙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标的、价款等做出约定,但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因此,关于该物的买卖合同并未完整,双方应当协议补充履行期限,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方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乙方因履行合同可得到该物,在该合同不完整或未履行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取得该物。在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物款前,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就物的所有权转让达成了一致,所以不构成占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