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分配经民政局盖章。是否生效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4-11-07 0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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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协议有效,合法部分受法律保护。抵触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可再起诉,如:存在欺诈、隐瞒财产行为;声明共同债务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脱离债务关系等。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扩展资料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其理由: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离婚协议

回答2:

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民政部门会收缴结婚证后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并执行,如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3:

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并经民政局盖章备案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回答4:

1、协议有效,合法部分受法律保护。
2、抵触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可再起诉,如:
存在欺诈、隐瞒财产行为;
声明共同债务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脱离债务关系等。

回答5: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离婚有2种方式,一种就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和子女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协议经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民政局为其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经民政局认可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如果有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持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比如,协议中约定了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离婚以后,男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女方就可以持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配合过户,法院就会判决男方依照协议履行过户手续,男方如果依然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通知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