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航飞行员都需要什么条件?

如果想做一名民航飞行员 都需要什么条件 要详细点的~
2024-11-08 1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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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航飞行员招考身体条件:

1、身高:男性170-185厘米,女性身高168-180厘米;

2、体重: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体重指数标准;

3、视力:双眼没有经过任何手术,任何一只眼睛裸视力(按C字视力表)不低于0.3,无色盲、色弱、斜视,无较重的沙眼或倒睫;

4、无传染病,本人及家族无精神病史。

民航飞行员招考文化条件:

1、高中生: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外语限考英语;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民航总局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一般要求高考成绩总分应达到当年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分数线)以及英语最低控制线确定,按考生高考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要求具有较好的英语听说基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六级考试(分数在425分及以上)。

民航飞行员招考政治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忠诚老实、成绩优良,有志于为民用航空飞行事业服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工作态度、服务社会的意识以及团结协作的精神;

2、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所有飞行员在执行航班任务前时应获得以下资格与证照:

1、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商照或航线运输执照)

3、空勤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

4、教员执照(飞行教员适用)

扩展资料:

民航飞行员是民航事业的主力军.民航飞行员的衣服,夏天都是白色的衬衣,冬天一般都是黑色的西服,颜色基本上全球统一,但是款式为各个公司制定,每个公司都不是相同的。 民航飞行员粗略分为机长和副驾两等级,但是机长和副驾里面又分成好多等级,副驾驶一般又分为第一阶段副驾驶(F1)、第二阶段副驾驶(F2)、第三阶段副驾驶(F3)第四阶段副驾驶(F4)左座副驾驶(FL);机长又分为机长,教员,检查员等等。

民航飞行员应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心胸宽广,性格开朗;大胆果断,意志坚强;情绪稳定,控制力强;理解、记忆等智力水平较高;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四肢协调,方位判断准,模仿能力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航飞行员

回答2:

一、民航飞行员招考条件

1、民航飞行员招考身体条件:

(1)身高:男性170-185厘米,女性身高168-180厘米;

(2)体重: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体重指数标准;

(3)视力:双眼没有经过任何手术,任何一只眼睛裸视力(按C字视力表)不低于0.3,无色盲、色弱、斜视,无较重的沙眼或倒睫;

(4)无传染病,本人及家族无精神病史。

2、民航飞行员招考文化条件:

(1)高中生: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外语限考英语;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民航总局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一般要求高考成绩总分应达到当年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分数线)以及英语最低控制线确定,按考生高考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要求具有较好的英语听说基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六级考试(分数在425分及以上)。

3、民航飞行员招考政治条件: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忠诚老实、成绩优良,有志于为民用航空飞行事业服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工作态度、服务社会的意识以及团结协作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民航飞行员级别:

1.四条杠是机长Captain:全机最高负责人,为非常有经验的飞行员;坐在驾驶舱内的左方驾驶座;根据国际法,飞机上的任何人包括乘客均须遵守机长发出的合乎法理的指令。(在我国国内乘客曾发生过因为航班延误,在空中把南航的机长叫出来批斗的!!!)

2.三条杠是高级副机师Senior First Officer;

3.二条杠是初级副机师Junior First Officer:全师第二负责人,为有经验的飞行员,协助机长完成飞行旅程;坐在驾驶舱内的右方驾驶座。

4.一条杠是二副机师Second Officer:驾驶舱内最初级及经验最浅的飞行员;在长途机上负责替班工作;当飞机到达巡航高度才可坐上右方驾驶座。

三、所有飞行员在执行航班任务前时应获得以下资格与证照:

(1)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商照或航线运输执照)

(3)空勤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

(4)教员执照(飞行教员适用)

 扩展资料:

航空不安反应是正常现象,这是一种警戒性因素,有利于飞行人员动员自身能量来适应飞行活动。但不安反映继续发展而失去警戒性质时则成为一种心理障碍。

高空恐怖症会危及飞行安全。飞行中飞行人员发生高空恐怖症后,感到自己飞行的空间无限辽阔广大,自己和飞机远离地球,在一个无限空间飞行,自己非常渺小,预感这高空空间是人机不安全的唯一因素,只有迅速离开这种环境才行。儿童时期有对高度的恐惧感经历者,易患此症。

参考资料:飞行员百度百科

回答3:

自从2017年新版民航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实施以来,民航招飞的有些硬性条件有些调整,标准显得有些灵活,极大提高符合要求的学生比例。

一、民航飞行员报考硬性条件:

1、身高不应低于168厘米;

2、体重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体重指数标准;

3、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C字表),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附眼镜度数处方。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4、无传染病,本人及家族无精神病史。高考成绩应达到中国民航局确定的招飞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含任何政策加分),控制线上考生按执行计划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民航招飞流程:

1、报名,一般是在9~10月份进行,招飞系统注册报名后,教育部高考平台是民航招飞系统入口,打开“教育部高考平台民航招飞报考指南”,点击“报名入口”进入招飞系统。

系统仅限考生本人注册和操作,请勿委托他人,信息注册、填报招飞志愿组合、确认招飞志愿等请一定由自己完成,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因为将影响招飞志愿组合选择以及后续的一系列操作。

2、面试,10~11月份进行,通过专业或行业手段客观评估考生是否符合招飞条件,可能会有英语测试与面试对话,英语主要考查:词汇、语法以及翻译。面试的时候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有涉及谈吐举止、应激反应、协调能力测试等。

3、体检初查,11~12月份进行,初检的目的是筛查考生的基本情况能否符合招飞条件。包括:性别、年龄、学历、基本的身体条件等(包括身高、腿长、臂长以及心理测试等),初检一般是采用比较简单的手段,淘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快速锁定标目人群,目的是提高选拔合格率。

4、背景调查,2~5月份进行,这个其实就是政审,政审需要同学们提供本人、父母、兄弟姐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非直系亲属不用提供)。

5、高考,这个就不详细介绍了,反正要考好,达到控制分数线。

6、体检复查,高考后进行,复查一般只针对身体情况,即对已录取进入飞行学院/航校学习的学生,再组织一次体检。按要求,复查的体检机构,必须是不同于之前招飞体检时的体检鉴定机构。有的民营航校,为确保学员入校合格,也会提前做复查,合格后再入校。

7、录取,一般会在7月份完成。

回答4:

题主的问题有点不准确,是身体条件,还是技能条件,还是应聘条件?

如果是身体体检的话,需要一类体检合格证,前面的答题者给出的是面试的基础条件,不能代表一类体检的要求,具体详细的每一项的指数,可以在CAAC的官方网站上面查到

题主想问的民航飞行员,应该指的是121部的飞行员,而不是泛指包括91部通航,135部公务机的民航飞行员,那这里就简单说下技能条件

首先必须要有商照+仪表签注+机型签注+ICAO语言等级

其中获取商照首先要取得私照,通常的过程应该是私照,仪表,商照

机型签注需要两年内有效的ATP(既航线执照)的笔试成绩,之后参加初始改装,初始改装的意思就是确定你未来要飞的机型,波音或者空客,737或747等等

ICAO语言等级目前国内是硬指标,需要4级以上,如果是在国内学飞,需要参加国内的ICAO英语水平考试,如果是国外学飞,会自带4级

再说一下应聘条件,自己出国自费获取商照之后不能直接进入121部,而是需要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话,则需要500小时的国内通航运行时间,包括了前面提到的91部或者135部

局方虽然有要求,但是航空公司会在局方的要求上提高一些门槛来保障自己的招飞质量,比如有的学生会要求学生英语水平达到雅思5.5以上才会接收,同样,体检的门槛也会相应增加

总结一下,成为121部民航飞行员你必须具备的是:

一类体检合格证,民航局备案,商照,机型签注,ICAO4

其他的条件为附属条件,那就另外说了

回答5:

朋友,我虽然不是飞行员,但当初也曾差一点就飞上蓝天了。我郑重劝告你,千万不要指望什么“通关技巧”!飞行可不是闹着玩的,在身体检查方面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行就是不行!即使你靠某种措施蒙混过关,最终也会自食其果。飞行的风险性很高,如果在天上因为身体条件出了事故,把命丢了,你觉得合算吗?

要报考飞行学院,首先要在高考之前2、3个月做2次体检。首先是初检,一般分为四大科目:即眼科、耳鼻喉科、外科、内科。一般都要求报考者首先检查眼科,这是因为眼科淘汰率最高。大多数报考者在这一科就会被淘汰,以后的科目也就不必检查了。我当年报考时,全校报名的男生共有10人,结果头一关眼科就刷掉了7个。眼科主要检查视力和眼底,要求视力正常,不得有近视、远视、沙眼等疾病,以及色盲、色弱等缺陷。飞行员查视力用的是专用的“C”字表,有8个方向。远比“E”字表难度大。

第二关耳鼻喉科要检查听觉、嗅觉、牙齿、口腔等的健康,淘汰率也不低。即使只补过1颗牙齿的,也很难通过。

外科和内科就象一般的医院体检差不多,初检通过率一般比较高。

通过初检者的比例一般在10%左右,入选者会再进行一次全封闭的复检。报考者集中居住,不能回家,一般要连续进行2天到3天。内容包括非常详细的身体检查、运动和体能测试、协调和平衡能力测试、意志品质测试等。具体科目我就不详细说了。总之多数初检合格者在这一关将会被淘汰。剩下的都是优中选优的“精品”了。

通过了复检,就算是体检合格。而后再通过政审,考生就可以在高考时填报空军飞行学院了。只要考分超过最低本科录取线,就能被录取。政审和成绩这两关是相对比较容易通过的。

飞行学员入校后,立即要进行第三次检查,内容比第二次更详细。不合格者将会被转入地勤专业学习,不会再有飞上蓝天的机会了。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每学期都会刷掉一些成绩相对较低的学员。最后剩下的大约占入学人数的30%——40%。这些人才会成为真正的飞行员。

若从最初的报名开始算,最终真正当上飞行员的人还不到2%。这些人论身体条件也都是很不错的,但最终绝大多数都圆不了飞行的梦想,可见标准的严格。在初检中有微小缺陷勉强通过的,入校后也几乎肯定会淘汰掉。所以我再次劝你放弃,尽管这种劝告有点残酷。按我的切身体会,与其努力奋斗后在最后一刻被淘汰,还不如当初就放弃呢!长痛不如短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齐清、王树明、李平旺、杜建英、高树明、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