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
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扩展资料:
不享有选举权的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第3章第7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内服刑人员,当然具有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具有选举权。《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其它3项内容,对于监狱内、监狱外正被执行刑罚的人员,受各项法规的资格限定条款而被剥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所以,监狱内服刑人员、监狱外服刑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在村委会没有被选举权,也没有担任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在我国哪些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重申了宪法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确认公民身份的法律依据;
2、是年满18周岁,这是公民成年的标志,可以独立作出判断和选择,具有了行为能力;
3、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的一种,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因公民天生的差别和后天的经济、教育等条件的差异而受到影响,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普遍性和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所以,不能以所谓“文盲或准文盲”为由而非法剥夺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实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的制度。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即投票选举的权利;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有可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
具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即凡有选举权的选民就同时享有被选举权。宪法和选举法有关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表述都是用一个“和”字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紧密结合起来。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表述都是分开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随意解读
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