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问题答复如下:
旷工制度通常是公司规章制度,只要公司在拟定规章制度时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同意时有效的;
按照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企业可开除职工,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职工旷工的处理由企业制定管理规定来约束,管理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才具有有效性,而且,职工在入职培训时应告知(具体看各单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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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和自动离职是两个概念,但因为原有的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这两个说法已经不存在了。现在只有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问题要看公司关于旷工方面的制度,依据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司制度明确表示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若没有相关制度,公司如能举证因你三天旷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一样可以无条件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一个月未回公司上班才算自动离职,如果因公司运作需要而在你离职一个星期后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是支持的。
这个要看单位具体的规章制度。法律上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