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以前发生的超占、非法用地,可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后以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在经批准用地时超占且符合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后不能还耕或还耕后意义不大、经使用者申请保留使用的.
可考虑处罚并在其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后以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只在备注栏中注明“超占部分何时经何机关处理,今后在房屋有拆迁、重建等变化时必须自行无偿拆除”的字样。
对于不符合规划、拆除后能与大块耕地合为一体的须责令拆除,在拆除前不能登记发证,但须进行调查并制作地籍草册,作为遗留问题.
待发证工作告一段落后再督促或运用法律程序拆除超占部分后登记发证。
扩展资料: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针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是怎么处理的”的问题而言,其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户多宅的情况,这种情况存在合法和非法的情况,针对合法的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况,国家是给予其进行确权登记,对于非法宅基地超标情况,将给予以下这几种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退还超出部分的面积
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户而言,若是不希望自家被罚款,在宅基地却确权之前,可以将超出的宅基地面积退还给本村集体。
2、超出部分有偿使用
部分地区在试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当自家宅基地不合法超标时,可以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要求和标准,去相关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至于缴纳费用具体是多少还得视情况而定,一般是超出的面积越多,其需要缴纳的费用自然也会更多。
3、强制收回
(1)其实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处理情况很少有强制收回的情况,但是也部分情况下是会进行强制拆除的,比如建新房却未拆除旧房,强制占有的宅基地,用欺骗手段获得的宅基地等等情况。
(2)此外,对于那些已将农村户口注销的,但是农村宅基地还存在但无人居住的,也无人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无条件收回。
4、暂时保留
(1)部分农村宅基地超标其实是不适合拆除的,这时可以通过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集体会议进行讨论,一般会给予暂时保留的处理方法。
(2)这种暂时保留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这几种宅基地面积超标的情况,比如拆除后会影响相邻居住人员的居住安全,将予以暂时保留,或者是将这栋拆除后,会影响村集体的公共利益,那么该房屋也将暂时保留。
以上就是关于当农村宅基地超面积时,是怎么处理的内容介绍,总的来说会有五种处理方式,但是在这小编提醒大家,在建房时,尽量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以免后期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希望本文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因各种原因,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家庭的宅基地面积都超出了规定标准。
在此次宅基地确权时,对于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情况,国家要求分阶段处理。对于一些建得比较早的房子,超出了宅基地面积,也是可以确权的;而对于建得比较晚的房子,只会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那么,超出规定面积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会如何处理呢?会被拆除吗?这是很多朋友特别关心的问题。
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不得超过一定的面积,但是,实际情况是,现在在农村没有几家是没超过的,如果强制拆除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所以,一般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不会面临被拆除。
目前来看,对于超出规定面积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较为普遍与社会呼声较高的处理方式主要有4种:
1、宅基地超面积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就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一)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
(二)一户多宅,超出规定面积部分。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使用的宅基地。
(四)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两代或两代以上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超出法定应分配宅基地面积部分。
(五)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故(升学、入伍、工作等)已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原籍拥有宅基地的,参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执行。
有偿使用根据其超起征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超出面积不足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元/㎡计费;超出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2、实行宅田挂钩制度
在农村,农民有两大重要财富,一个是宅基地,另一个是承包地。有人就提议,超占了宅基地的,可以少给承包地,保持总量平衡。
3、放宽宅基地面积标准
很多人反映,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实在是太低了,100来平的面积,农民的农具等物件根本没地方存放,应结合当地人口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各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人少地多的地区应适当放宽宅基地面积标准。
4、由村组自行决定如何处理
也有人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超出规定面积如何处理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1987年以前发生的超占、非法用地,可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后以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在经批准用地时超占且符合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后不能还耕或还耕后意义不大、经使用者申请保留使用的.
可考虑处罚并在其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后以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只在备注栏中注明“超占部分何时经何机关处理,今后在房屋有拆迁、重建等变化时必须自行无偿拆除”的字样。
对于不符合规划、拆除后能与大块耕地合为一体的须责令拆除,在拆除前不能登记发证,但须进行调查并制作地籍草册,作为遗留问题.
待发证工作告一段落后再督促或运用法律程序拆除超占部分后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的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