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三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驾车撞人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河源市河职院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三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万元(敲锥),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三带出法庭(敲锥)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