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新政考成法有什么弊端呢?

2024-11-15 0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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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何谓“考成法”?说白了,就是明朝张居正提出的一种对官吏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这种制度,是针对明朝原有的官吏政绩考核制的修正与完善。依据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计(均指考察)。但明代吏治腐败,法令不行,这些制度或者流于形式化,或成为官员们争权手段。张居正眼见了官场中的丑剧和制度变质,看到了原有制度的弊端,深切认识到不仅要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考察,并且对其所办各事均规定期限办妥,提出执行“考成法”,即“立限责事,以事责人,务责实效”。
“考成法”的内容,主要是两点:一是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定立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二是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须登出一件,反之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处罚;六科亦可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违者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同样亦依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

利弊分析

张居正当时制定了一套考成法,来考核全国的官员。为了有效地管制全国各府县,这一考成法规定各科给事中,按年月记载各地方官的政绩,其标准为欠税是不是能够追缴,盗匪是不是能够擒获。规定,官员前案未结,就不许升迁离职,甚至有些已经退休或者正在养病的官员还要被传询答复问题。对于这个办法,申时行认为有欠公允。申认为,税收能否如额征足,有其多方面的原因,而不完全决定于县令知府的能力和办事精神;匪盗就擒和漏网,更多出于偶然的机会,如果上官不顾困难,一味地逼迫下属,下属又逼迫兵丁,就会促成许多嫌犯屈打成招,这也不是清明宽厚的本朝所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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