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

2025-01-07 09: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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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应具备的条件1、属新建房屋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须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所申请的建房用地面积(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30㎡。3、属拆建或加层的须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手续或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街道办事处签章认可的证明材料。4、户籍必须是建房所在村组的农村居民。二、收费标准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除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其他地类不收取费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根据乌发(1987)34号文件规定,需在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标准类别名称每平方米/元一类高新、东风菜地8.00稻田7.00旱地6.00二类金华、朱昌菜地7.00稻田6.00旱地4.60三类新堡、水田、羊昌、新场、百宜、下坝、偏坡、永乐菜地6.00稻田5.00旱地3.00三、所需资料:1、农村居民办理宅基地申请(一式三份,并由村民组长签字、村委会审核盖章)。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三份,是户主建房的复印第一页及户主页,不是户主建房的复印第一页、户主页及申请建房人名字页,须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3、申请人结婚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4、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相关手续(一式三份)。5、提供规划部门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书(一式三份)。6、城(镇)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建房地类和面积要具实填写,占用耕地的要提供交费依据)。四、办事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组、村委会审查公示——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国土资源所现场踏勘、定界——街道办事处签出意见——报规划部门审批、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批

回答2:

属于农村集体户口、没有住房居住即可申请~

回答3: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