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每年一次。
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
1、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居民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平台。
2、居民代表大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代表本社区居民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对全体居民负责,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3、居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对涉及居民及相关利益群体利益的重大事项,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在提请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设立
1、凡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均应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区重大事务。
2、居民代表大会由楼幢或居民小组直接推选产生的代表组成。
3、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居民代表大会推选出来的大会主席召集或社区居委会召集(涉及居委会干部自身利益的会议,应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指派或委托的人员召集。
4、社区两委可以决定每次居民代表大会的列席人员。
5、居民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
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应为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半年,在同一届居民代表大会期间,不可连选连任;
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主要是大会的召集人和大会的主持人,及代表提案的收集者。
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为人公道正派,处事公平,能依法运用参与式方法推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4、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是一位很好的沟通者,定期与居民代表进行交流收集民主意见,并及时将收集到的意见反馈社区居委会,并与社区居委会协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
四、社区居民代表的产生
居民代表要有能力去了解民情,集合民意、代表居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社区的全面建设。
1、居民代表一般应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之前产生,推选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非社区居委会选举期间的代表补选、增选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主持。
2、社区选举委员由社区党支部成员和担任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居民代表组成。
3、居民代表按照居民代表推选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名额由户主或居民推选产生。
五、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
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所在楼幢或居民小组(选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选,补选按推选程序进行。居民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条件的,由原楼幢或居民小组(选区)予以罢免,罢免以原楼幢住户或居民小组(选区)有选举权的全体户主或居民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居民代表提出辞职的,由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代表资格停止履行。
六、社区居民代表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属于法律限制的人员除外;
2、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3、热爱、关心社区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4、能认真履行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义务,在居民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5、办事公道、敢于说真话,热心为居民办事。
七、社区内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社区工作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参加居民代表大会,享有平等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3)充分代表社区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2、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收集本居住小区(楼幢)居民的意见,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2)带头学习并向居民宣传党的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带头宣传、执行社区党支部和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在楼幢和居民中起带头和示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八、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讨论和决定有关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2、讨论和决定社区居委会选举、罢免的有关事项。
3、推选决定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4、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
5、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的辞职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