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这一时期中国没有刑法典,只有寥寥可数的单行刑法。这几部单行刑法是为了配合社会改革运动而颁布的。如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她是为了配合镇压当时反革命运动而颁布的;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它是为了配合“三反”、“五反”运动的;1952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它是为了配合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而颁布的。
第二,判刑事案件时,定罪、量刑主要不依据法律而是依靠政策,因为法律在当时不健全。
第三,对刑法典开始孕育、起草。主要过程是:1950、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治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试图为刑法典的起草奠基。但这两个文件在严格意义上不是立法,因为它们未进入立法议程,也没有比较公开和广泛地征集意见。真正把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的是从1954年《宪法》颁布后开始的。1954年10月到1963年10月,中间由于开展政治运动只有断断续续的立法工作。到粉碎“四人帮”第三部宪法颁布后,从1978年开始搭班子搞刑法典,到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颁布的。在这之前,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犯罪,有专门的条例来治罪,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等,但对于单行刑法以外的一般犯罪则只能由法院按照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来酌情量刑了,那时候一般量刑都非常重!
你好,
这个问题还是很有意思的,
新中国成立前,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时期,是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的基础上,法律制度也开始逐渐建立。
也就是说,那时候触犯今天的我们称之为刑法的内容,按民国时期的法律。
我是知道id 律政盲流。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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