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标价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标准,是招标人期望的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超过它,否则为废标。担当上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上限拦标价)可以得到“七部委”颁布的“三十号令”第六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支持,目前,除个别省市外,拦标价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支持,但亦无法律或法规的反对。
你的问题具体表述不是特别详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没有在招标公示中明示最高限价的,只要投标人有效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就可以了相等也没问题,招标文件中应该有具体的废标条款,公开、竞争性招标不低于3家有效投标单位就可以继续进行评标,不会因为某一家废标而中止(前述有效投标即满足投标报价人条件 又没有触犯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条款的投标单位)。
法律法规,比如《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只是简单列举了重大的废标情况,实际实施中都是按照惯例,通俗点讲 就是一些行规吧,还有就是业主的要求,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些条款,你投标单位达不到我的要求就要废标,或者是触犯了一些否决行条款 不能做什么,结果你做了也废标,只要有三家以上没有废标的 那么这次招标活动继续开标评审。
没有其他原因的话,单单是投标报价等于拦标价 是不能做废标处理的,招投标程序要继续进行。
我是广东某家招标代理公司,可私聊 或者继续追问,打字不容易 望采纳!
拦标价是一种非正式的叫法,现行规定中与此最接近的概念是“最高限价”,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没有在招标公示中明示最高限价的,只要投标人有效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就行,相等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对方报价已经等于拦标价,那对方其实中标的希望也比较渺茫,毕竟低价中标的项目肯定没戏,综合评分的项目,这个报价也得不到理想的价格分。
总之废标是不至于的。
拦标价相当于预算控制价,如果投标人超过此价格应该废标。等于是可以继续评下去的。
拦标价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支持,但亦无法律或法规的反对。拦标价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关键看其在招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担当什么角色,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还是起着标底的作用。起着标底作用的拦标价必须和标底一样,开标前必须保密,否则就会违法。没有标底作用的拦标价仅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必须按照相关办法规定予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