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基本相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和是否会中途丧失都有区别。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每个人享有的都相同。
公民的行为能力基于一定的年龄取得,10岁以下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到18岁限制能力,18岁以上完全能力,例外,16岁以自己能自己养活自己的,视为完全能力,精神病人可能是限制可能是无民事能力人。
对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是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反映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且据《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即自然人等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且行为能力根据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