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种类?
法律上不是这么叫。
最常见的分类,是首先把法律分为几大部门法,然后每部分法中有很多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
主要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面会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刑法(《刑法》等),行政法(《行政法》,《国家赔偿法》,《道路安全法》等等),商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等),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税法》等等)
后面括号前的是部门法的名称,括号中的是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
上面只是一些比较主要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果全写出来是不太可能的。因为还有一些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之类。
而且上面的分类只是部分学者的分类,这种分类的方法是没有定论的。大致相同,细部上会有不同。非常之多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