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银行信誉,其实质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包括第二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包括第二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因此,做信用证有没有风险,首先是开证行的信誉,其次以及关键是受益人是否相符交单,如果受益人交单不符,即便开证行的信誉再好,也会拒付。所以,做信用证的关键还在于受益人自己。
可转让信用证与非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个区别,就是该信用证有第二受益人,其它没有什么不同,操作也没有区别。这位网友说是收第一受益人交单不符的制约,有风险,其实是没有操作过这类信用证,也没有吃透这类信用证的本质——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之时,就必须向转让行提供空白的发票,以备第二受益人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来不及制单,此时会由转让行代第一受益人缮制发票,由此替代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向开证行交单,而且,如果第一受益人故意不提交发票,或故意提交错误的发票,则转让行将直接用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向开证行交单,并作出说明,由此保证第二受益人在交单相符的情况下,能够顺利收款,且此时转让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即将来按照第二受益人交单收汇的款项中没有第一受益人的差价,也不会对第一受益人付款。
所以,不存在这位网友所说的风险——这是不了解信用证结算规则的原因。
至于“韩国是见提单COPY件便可提货”是信用证上写得?还是自己的推测?正本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承运人不可能凭提单副本向提货人发货——这是行规——除非是发货人做电放。信用证中允许电放吗?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电放条款,那么,收货人怎么可以凭提单副本提货?
信用证转让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人。一般信用证转让时,转让行重新打印信用证,由第二受益人根据新证办理交货,但第一受益人,即原信用证上受益人仍需负责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打印新证的银行对新证所负责任与原证相同。受益人提出申请后,必须经过开证行的同意并在信用证上注明“transferable”后,信用证才可以转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当然应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可转让信用证有两个受益人,但这并不代表开证行对所有的受益人同时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只依据信用证的规定,在确定的金额内进行一次付款。实质上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对第二受益人而言,他难以享有像第一受益人一样的权利。因为:
1、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付款义务,只是开证行自己加予自己的义务。
2、开证行需要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并不意味开证行付款对象就是第二受益人。一旦付款行对第一受益人付款、议付行对第一受益人进行议付,第二受益人就无权向开证行主张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权利。第二受益人尽管是受益人,但他作为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让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
这是转让证,第一受益人接到了可以转让的信用证,然后转让给你们,你们就成了第二受益人. 转让证的风险比普通信用证大一些,因为转让证除了第二受益人要提交议付单据,第一受益人也要提交议付单据,两次交单出错的几率就加大了.万一你们提交的单据很好,但是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你们无法收款,或者延迟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