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卡里面的钱能取出来吗,如果可以,用什么方式取出?

2024-11-06 05: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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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住房公积金卡里面的钱能取出来,由受委托银行支付,没有规定是以什么方式取出。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1、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回答2:

住房公积金卡里面的钱能取出来,由受委托银行支付,没有规定是以什么方式取出。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1、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回答3:

回答4:

住房公积金不是工资卡可以取吗

回答5:

可以取出来。

一般是由银行存款的方式取出。由职工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需具备以下7个条件: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2、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4、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5、同意办理贷款综合保险;

6、有保证人(售房单位)同意为其担保至领取《房地产权证》,并进行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交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收存;

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