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d
B.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物资 免税不交增值税,不存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问题.
D.非正常损失的购进物资 非正常损失的税额不应该由国家承担,所以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用于建造房屋购入物资,按09年的新增值税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b d
B.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物资 免税不交增值税,不存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问题.
D.非正常损失的购进物资 非正常损失的税额不应该由国家承担,所以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用于建造房屋购入物资,按09年的新增值税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较之前发生变化,不动产—房屋发生进项税额可分两年抵扣,因此,A.用于建造房屋购入物资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对于免税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前和之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B.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物资,不得抵扣。用于对外投资的购进物资,按增值税条例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正常情况下,先抵扣,后作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C.用于对外投资购进物资,可以抵扣。对于非正常的购进物资,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D.非正常损失的购进物资,不得抵扣。
本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B.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物资,不得抵扣。
D.非正常损失的购进物资,不得抵扣。
A.用于建造房屋购入物资
B.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物资
C.用于对外投资购进物资
D.非正常损失的购进物资
四个答案都选。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