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发现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如何处理

2025-02-28 09: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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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扩展资料

时间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注意(再审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 行政诉讼法解释 ” 第73条)。



回答2:

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分几个步骤处理:

1、赋予案件相对方异议的权利。《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预决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此条款实际上在确定预决事实免证效力的同时,赋予了相对方“证伪”的权利。

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已生效判决认定的预决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来削弱或推翻预决事实的证明力,并给予充分的举证时间,另一方面要实质审查相当方提交的证据,根据提交的证据重新审查实施,判断已生效事实的真伪。

2、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事实认定确实有误的判决,应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事实是判决的基础,审判所确定的基础事实错误,必然导致判决本身的错误。《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再审。

前诉认定的错误事实,不能通过另一起诉讼纠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才能推翻,后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提出审判监督的权利,也可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审判人员如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定程序报请本院院长提起再审。对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向其提出建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回答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上述第四项的规定对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作用。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或法院直接以上述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定案的事实依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那么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即“无需举证证明”,法庭在庭审中对有关证据可不再予以质证,可以以此“事实”直接作为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提出异议甚至举出相反证据的,法庭就应当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其所举的相反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否足以推翻已被确认的事实,按《规定》要求重新确定举证范围和举证期限,而不应置当事人的异议于不顾,不对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质证而直接对“事实”予以认定。 那么,本案裁判能否直接改变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实际上是本案裁判文书在发现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时的表述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就应作出不同处理。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对虽发现错误但尚未提起再审的案件,不宜在本案裁判文书中直接对其进行论证、否定,以免在审判监督程序尚未启动的情况下,以本案事实否定了前案的事实,造成两份法律文书冲突的现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遇此情况,审判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举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重新质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而无须先否定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审判人员如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定程序报请本院院长提起再审。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院)

回答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上述第四项的规定对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作用。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或法院直接以上述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定案的事实依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那么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即“无需举证证明”,法庭在庭审中对有关证据可不再予以质证,可以以此“事实”直接作为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提出异议甚至举出相反证据的,法庭就应当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其所举的相反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否足以推翻已被确认的事实,按《规定》要求重新确定举证范围和举证期限,而不应置当事人的异议于不顾,不对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质证而直接对“事实”予以认定。
那么,本案裁判能否直接改变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实际上是本案裁判文书在发现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时的表述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就应作出不同处理。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对虽发现错误但尚未提起再审的案件,不宜在本案裁判文书中直接对其进行论证、否定,以免在审判监督程序尚未启动的情况下,以本案事实否定了前案的事实,造成两份法律文书冲突的现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遇此情况,审判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举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重新质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而无须先否定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审判人员如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定程序报请本院院长提起再审。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