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对公司登记申请是否作实质性审查

2025-02-25 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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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目前工商局对公司登记申请,是以形式审查标准为原则,实质审查标准为补充。

工商登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未授权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职责。 

工商局虽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但需在合理注意范围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其仍负有对备案材料和申请材料差异的审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中程序性事项是否合法的审查义务,对明显属伪造签名的查明义务等。

即对合理怀疑为虚假申请材料的或者是在受理申请时收到投诉举报等情形的,采取某些方面的实质性审查。

扩展资料:

工商部门目前的注册登记是以形式审查为主,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但此规定的原则过于笼统,是否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权是在具体登记机关的承办机构,提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责任则要依靠具体的注册登记干部(受理员、审核员)的综合素质、责任心、敏感性,即是“自由心证”,是很不好把握的,是很考验我们的注册登记干部,尤其是我们工商系统近年来的一些败诉的案例更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

为此,直属分局积极推行以形式审查为主导,以实质审查为补充的“AB”登记审查制度,通过科学界定审查范围,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做到注册登记窗口形式审查和市场巡查队实质审查的互动结合,努力实现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确保履职安全,防范风险的平衡抉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登记

回答2:

我国《公司法》规定工商登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未授权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职责。
因此,目前工商局对公司登记申请,是以形式审查标准为原则,实质审查标准为补充。工商局虽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但需在合理注意范围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其仍负有对备案材料和申请材料差异的审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中程序性事项是否合法的审查义务,对明显属伪造签名的查明义务等。
即对合理怀疑为虚假申请材料的或者是在受理申请时收到投诉举报等情形的,采取某些方面的实质性审查。

回答3:

深圳目前主要以抽查的形式,若抽查到实审则需法人和所有股东到场配合。若法人或是股东不能到现场的,也可以找相关途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