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提供具体凭证如下: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⑵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⑷代理出口协议副本⑸销售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