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可以取消的,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到指定机构作残疾评定,符合规定审核通过,即可注销残疾证。注销残疾证由本人或亲属持相关证件到当地残联申请,符合条件审查合格后,将会收回《残疾证》并注销作废。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村(居)委会应及时到县(区)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各乡(镇)、街道残联对已脱残、死亡的残疾人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交县(区)残联登记注销,并报市残联备案。
扩展资料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2、受理
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
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4、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5、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